(2015)唐执复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海霞、钱海防与付玉龙、曹桂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钱海防,付玉龙,曹桂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复字第27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刘海霞。申请执行人钱海防。被执行人付玉龙。被执行人曹桂义。申请复议人刘海霞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执字第39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付玉龙、曹桂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妥,作为付玉龙妻子的刘海霞不是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判决义务,而是规避法院执行,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必须共同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冻结刘海霞的工资并无不妥,刘海霞虽然提出已与付玉龙离婚,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复议人刘海霞称,一、原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未经审判就认定案外人刘海霞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并冻结刘海霞的工资收入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错误的执行裁定。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9)唐民一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付玉龙、曹桂义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刘海霞系唐山车城医院正式职工,2014年6月20日前付玉龙与刘海霞属夫妻关系,3月31日丰润法院冻结了刘海霞在银行的工资卡,6月20日付玉龙与刘海霞协议离婚。2015年1月4日,丰润法院向唐山车城医院下达了(2010)丰执字第39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冻结刘海霞的工资收入100万元,刘海霞不服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执行异议。以上事实有(2010)丰执字第391号卷内材料及执行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付玉龙所负债务虽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丰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确认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欠妥,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需经实体审理,因此本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为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执字第391-1号执行裁定,发回丰润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刘广忠代理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旷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