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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海清、刘勇、张艳等十九人与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家贵、李家英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清,刘勇,张艳,张万宝,王兴江,彭成兴,李丰军,王兴太,殷国喜,张瑞峰,赵更生,徐永祥,许延超,李世文,段广发,金立义,陈子忠,郭明智,杨金国,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家贵,李家英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宝。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江。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成兴。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丰军。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太。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国喜。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峰。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更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祥。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延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文。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广发。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立义。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忠。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明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国。十九名上诉人推选代表人陈海清、刘勇、张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杨槐村北郑州种子批发市场*排*号。法定代表人孙中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英。上诉人陈海清、刘勇、张艳等十九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家贵、李家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0)钟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向上诉人陈海清、刘勇、张艳等十九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徐 英审判员 周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