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潘成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潘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被执行人潘成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成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湖北省黄梅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黄梅证字第5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成林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成林偿还借款本息108710.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黄梅证字第5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潘成林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借款本息108710.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