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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大舟与胡静、朱韩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舟,胡静、朱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937号申请人:吴大舟被执行人:胡静、朱韩勤本院在执行吴大舟与胡静、朱韩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静、朱韩勤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静、朱韩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