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永堂与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张永堂。委托代理人杨蓉(受张永堂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201号705室。负责人彭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汪红干(受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堂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永堂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堂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张永堂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