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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彭某,女,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被告巫某某,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余文沅,系盐源县盐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诉被告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继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