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军与赵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赵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军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赵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军执行款30176元,执行费3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强在会宁农商行的存款账户。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赵强当即给付执行款30176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赵强清付张军建房款人民币30176元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强在会宁农商行寨子分理处银行账户(xxxxxxxx)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王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