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陆彤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奇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陆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奇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奇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陆彤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的调查,除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牌号为沪BLXX**江淮牌大型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本院因多件案件〔含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4)金执字第3468号一案)予以车籍查封,但未查找到该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认为需继续查封的,应及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已作出了将被执行人上海奇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