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海艾珀耐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艾珀耐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艾珀耐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妹。委托代理人刘宝祥。被执行人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恒。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49号上海艾珀耐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182元(含申请执行费138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