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亁栋、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王兰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亁栋,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王兰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70号原告:张亁栋。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江荣。被告:王兰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亁栋诉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王兰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亁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亁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亁栋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