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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亁栋、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王兰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亁栋,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王兰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870号原告:张亁栋。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江荣。被告:王兰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亁栋诉被告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王兰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亁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亁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亁栋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