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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玖玖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玖玖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8-507。法定代表人邵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基,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玖玖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外环线与金钟路交口河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125号。法定代表人陈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玖玖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