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齐跃东与顾付昌、朱仁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跃东,顾付昌,朱仁发,晁荣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齐跃东,男,汉族,1954年6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武超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付昌,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被告朱仁发,男,汉族,1954年8月9日生。被告晁荣祥,男,汉族,1947年11月24日生。原告齐跃东与被告顾付昌、朱仁发、晁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大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齐跃东撤回了对晁荣祥的起诉。原告齐跃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付昌、朱仁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跃东诉称,被告承建徐杨安置小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从原告处购买钢材,至2012年5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钢材款4.03万元,后还1.03万元,尚余3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3万元。被告顾付昌、朱仁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至2011年10月9日,结欠钢材款403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钢材款40300元,计肆万零叁佰元正,四件元钢。(还款时间2011.10.20)顾付昌朱仁发2011.20.9。2012年5月30日项目部打款时,一次付清。”后被告还款10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齐跃东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了其与两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两被告应付款数额。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300元,扣除已付的10300元,还应再付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付昌、朱仁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齐跃东给付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顾付昌、朱仁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