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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0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时青厦与张曙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青厦,张曙光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03634号原告时青厦,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张曙光,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青厦与被告张曙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时青厦以已与张曙光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时青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青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时青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