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显芬与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显芬,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高显芬,女,1949年12月13日出生,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宗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亚军,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嘉信公司销售经理,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显芬与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显芬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显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显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高显芬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