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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辉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辉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张辉煌,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秀屿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辉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2075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并对犯罪总额830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34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辉煌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教育学习,成绩测试良好,因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参加生产劳动,在医院隔离区能配合医学观察及治疗,改造表现稳定,安心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2月至5月因任维规组成员,履行职责每月均奖0.5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得达标分21.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辉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