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8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羁押,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张×酒后未经同意,尾随被害人何×进入其位于本市丰台区张仪村丰仪家园小区16号楼4单元602室的家中,后在被害人何×要求退出时被告人张×拒不退出。被告人张×于2015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辉×证言,现场照片,开修锁服务单复印件,被告人张×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酒后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