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冯营子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董彦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东。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职务经理。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欣雅山庄5幢103室。负责人杨宗辉。原告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隆利建筑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