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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