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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仁元才与任根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元才,任根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仁元才,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任根宝,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元才与被告任根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元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仁元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仁元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减半收取),由仁元才承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