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仁元才与任根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元才,任根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仁元才,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任根宝,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元才与被告任根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元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仁元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仁元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减半收取),由仁元才承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