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黄某。被告:蒋某。原告黄某与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