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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黄某。被告:蒋某。原告黄某与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