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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袁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艳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夏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