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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田某诉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082���原告田某,女,1987年4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关某某,男,1966年4月1日生,现在康平北三家监狱服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