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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汪世丙与刘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汪世丙,居民。被告刘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世丙与被告刘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世丙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与被告刘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世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世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汪世丙负担。审判员  余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孝宝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