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帅强诉洛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帅强,洛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419号原告:任帅强,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双现,受偃师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洛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节现。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任帅强诉被告洛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物业)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双现及被告代理人王小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购得洛阳新区长兴街隆安富阳花园5-2-201室,2014年6月原告花费20余万元委托圣象地板店将房屋装修完毕。因常年在外工作,原告委托岳父经常来开窗通风。2014年11月3日原告岳父又来时,发现屋里臭气熏天、主卧室及卫生间全是黄色粪水,污水甚至漫过门栏流向屋外。原告岳父叫来工作人员,经检查分析是下水管道堵塞。被告员工到原告家里用工具疏通一个多小时也没有疏通,后到地下室修理许久也修不好。最后被告员工将地下室水管切断又换一节,下水道才疏通。我岳父打电话告诉我,室内地板、墙壁被泡坏许多,我告诉他让他代表我和被告协商。我认为地下室水管属于物业管理的公用部分,这个地方堵塞属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力造成,物业公司应赔偿我全部损失。岳父找被告,其单位赵经理答复让我们找装修公司换掉损坏的地板,费用由物业公司支付,不过要求换的时候让物业公司人员到场看看。2014年11月9日,原告岳父联系圣象地板售后人员和物业公司人员一块实地测算后,列了个花费清单,总计费用12226元。被告公司赵经理拿着清单说向公司反映一下尽快解决,但之后被告又推三阻四至今没有明确答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跑来跑去、费时费钱,损失又近20000元。而且我了解到:我们楼栋有多家住户发生过类似下水管堵塞问题。我家集数家之力刚装修新房子,没有享受几天就臭不可闻,由于受到污染,以后将长期产生有害物质,我们十分恶心。请求:1、被告对原告房屋损坏部分恢复原状(变更之后的诉求);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星河物业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原告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只能提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求,而非恢复原状。二、地下室水管系业主的共有部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被告无义务免费维修。故原告以地下室水管为物业管理的公用部分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三、原告损失系因部分业主装修时倾倒装修材料,导致装饰油漆积淀在地下室管道内,造成原告损失。实施该行为的业主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在服务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在原告就本案管道堵塞向被告报修后,被告积极维修,并为原告分析堵塞原因,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原告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处理此事无任何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无法律依据。五、地下室水管系在业主私有空间内,如无人报修,被告不可能强行闯入业主房内检修。原告以地下室管道系被告管理的公用部分,应尽维修义务,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于理不合。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隆安富阳花园5号楼2单元201室的业主,于2014年6月份将房屋装修完毕,未居住。原被告虽没有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但均认可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4年11月3日原告岳父到该房屋发现主卧室及卫生间污水遍地,且臭气难闻。原告岳父随即叫来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系下水管道地下室部分堵塞导致污水通过原告家卫生间便池上溢造成。庭审中,原被告对该原因均予以认可,且查明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是楼上某业主将装修材料倾倒进下水管道造成。后原告就损失赔偿事宜同被告协商无果,致原告诉至我院。原告在起诉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后变更为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屋损坏部分恢复原状。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能。本院认为: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比如将因侵权而添附的建筑拆除,以恢复原状。本案原被告均认可造成房屋损坏的原因系下水管道地下室部分堵塞导致污水通过原告家卫生间便池上溢造成,且认可系装修材料倾倒导致下水管道堵塞。本案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也是基于与被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星河物业只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共用部分的管道具有管理职责,并没有实施导致原告家房屋损坏的侵权行为,本案并不发生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因此原告要求星河物业对其房屋损坏部分恢复原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帅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周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