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田洪美与孙成伟、罗汉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美,孙成伟,罗汉奎,王茂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668号原告:田洪美,女,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孙成伟,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罗汉奎,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王茂华,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美诉被告孙成伟、罗汉奎、王茂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田洪美承担。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