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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永利与郭立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利,郭立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郭永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农民。被告:郭立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艳梅、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郭永利与被告郭立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郭永利负担。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柴 伶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