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永利与郭立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利,郭立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郭永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农民。被告:郭立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艳梅、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郭永利与被告郭立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郭永利负担。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柴 伶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