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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陈某彬,龚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7-3号申请人执行人陈某彬,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城,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龚某英,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xx路,身份证号码:****。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在银行、国土、房产、车管、证券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两处已抵押房产,但已被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即时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龚某英名下所有的位于横岗x花园x房产证号x**)及位于龙岗x区x花园x栋商铺x(房产证号**)的两套房产。另查,被执行人所投资的企业深圳市诚威**业有限公司已搬离注册地址,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收到查证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逾期不提供的,我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收到查证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赵 丹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