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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健与贾爱国、菏泽交通联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吴店大街30号,现住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何庄社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910125973。被执行人贾爱国,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路203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112251617。被执行人菏泽交通联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迎宾大道75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维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