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裕杰、陈媛媛与严正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陈裕杰。法定代理人万永生。原告陈媛媛。被告严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裕杰、陈媛媛与被告严正林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裕杰、陈媛媛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裕杰、陈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裕杰、陈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裕杰、陈媛媛负担。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