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彩廷与赵开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廷,赵开富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576号原告:李彩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代理人:罗代富,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开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代理人:易世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廷与被告赵开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李彩廷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