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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彩廷与赵开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廷,赵开富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576号原告:李彩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代理人:罗代富,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开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代理人:易世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廷与被告赵开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李彩廷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