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家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