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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家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