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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石亿强与夹江县恒瑞陶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亿强,夹江县恒瑞陶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471号原告��石亿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被告:夹江县恒瑞陶瓷厂。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经营者:冯光银,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亿强与被告夹江县恒瑞陶瓷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亿强与被告夹江县恒瑞陶瓷厂达成一致协议,并自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亿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亿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亿强自愿承担。审判员  廖成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