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纯与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陈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张纯,男,1965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陈岩,男,1988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原告张纯诉被告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史太宗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纯诉称:其与陈岩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5日,陈岩因干工程需用资金,向其借现金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陈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张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陈岩借款的事实。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张纯提供的证据1、2,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张纯与陈岩系朋友关系。陈岩因做工程需要资金,于2015年5月5日向张纯借款100000元,并为张纯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纯拾万(100000.00)整,用于工地使用,限期五个月还,如不还款按法律承序施行。借款人:陈岩时间:2013年5月5号”。借款到期后,张纯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陈岩向张纯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张纯要求陈岩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岩偿还原告张纯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