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00-2号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法。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升。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铁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3.5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助理审判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