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世纪新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世纪新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PATRICKSHUANGKUNG,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世纪新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世纪新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192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