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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梁某甲,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梁家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0********。法定代理人梁某乙,1947年6月10日,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志海),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2********。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