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梁某甲,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梁家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0********。法定代理人梁某乙,1947年6月10日,无固定职业。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志海),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2********。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