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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雪梅,黄鉴明与广东韩丽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宏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梅,黄鉴明,广东韩丽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尚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冯雪梅,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黄鉴明,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田桂鑫,系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韩丽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西区。法定代表人胡文权。委托代理人黄春妙,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尚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兰代强。委托代理人李珍仪,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梅、黄鉴明诉被告广东韩丽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尚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雪梅、黄鉴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冯雪梅、黄鉴明负担。审判员  陈求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