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马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姬贵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占,姬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29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石,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久分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玉占,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姬桂珍,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被告张玉占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占、姬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春辉人民陪审员 赵忠军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