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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志红与谢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红,谢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杨志红,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佳,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红被告谢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红撤回对被告谢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