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志红与谢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红,谢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杨志红,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佳,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红被告谢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红撤回对被告谢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