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蓉与陈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蓉,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周蓉。被执行人: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强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蓉借款本金410000元,利息30000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25元(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承担本案件执行费65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455325元,但被执行人陈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强银行存款4553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