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国鑫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国鑫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忠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欧阳明,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川,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金牛国鑫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里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家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翼,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国鑫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