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16号罪犯张军,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于建瓯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6月6日作出(2001)南初字第1049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6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0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后勤保洁员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5.6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386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并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