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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2014)乾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孩子抚养费3600元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巨征兵代理审判员  侯军伟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