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2014)乾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孩子抚养费3600元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巨征兵代理审判员 侯军伟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