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克东、翁小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吴克东,翁小红,张宇翔,张晓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011号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良庆。被告:吴克东。被告:翁小红。被告:张宇翔。被告:张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克东、翁小红、张宇翔、张晓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