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素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颖,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张建忠,张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3049号申请执行人张素颖。委托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佩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忠。被执行人张佩英。张素颖与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张建忠、张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太浏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张素颖借款本金964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归还2000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前归还200000元,2015年1月10日前归还150000元,同年3月10日前归还150000元,同年4月10日之前归还150000元,同年5月10日前归还114000元;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张素���自2013年6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依照月息千分之十二、按照相应本金计算之利息,利息金额双方自行结算,于2015年5月10日前付清。张建忠、张佩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张建忠、张佩英如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的,张素颖可就剩余金额全额申请执行;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张建忠、张佩英还应承担诉讼费用13049元。因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张建忠、张佩英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素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177096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的土地及厂房本院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张建忠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被本院查封,但车辆未查扣到。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太仓四新纺织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待他案处置完毕后依法求偿,除上述财产外,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除本院正在处置中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浏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钱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