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韩文斌与郑舟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774号原告韩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微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