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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周永文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周永文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61号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县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吴连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富阳路2号。诉讼代表人赵家友,破产管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周永文。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周永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周永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周永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周永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31元,减半收取3915.5元,由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为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61号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县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吴连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富阳路2号。诉讼代表人赵家友,破产管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富阳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讼。案件受理费7831元,减半收取3915.5元,由原告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魏良军代理审判员周栋才代理审判员张熠二O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潘为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