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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春晖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春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57号原告深圳市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小云。委托代理人高雁营。被告付春晖,男,汉族,住所地。上述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超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