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滨海县东坎镇新安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滨海县东坎镇新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612号原告李某,男,34岁。委托代理人李云友,男,59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县东坎镇新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新安村。法定代表人徐步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滨海县东坎镇新安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滨海县东坎镇新安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滨海县东坎镇新安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章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