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潘汉水与傅竹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汉水,傅竹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潘汉水,经商。被执行人:傅竹影,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587号潘汉水与傅竹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潘汉水已受偿执行款2700元,尚未受偿27300元。被执行人傅竹影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傅竹影尚欠申请执行人潘汉水人民币27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超铁 百度搜索“”